上海協議離婚律師所中離婚協議中哪些內容是無效的
1、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權是《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guī)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2、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后才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既違反法律規(guī)定,也無實際意義。
3、離婚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無效。
4、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對子女的贈與。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涉及不動產大贈與,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xù)為準。因此,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xù),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5、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后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即在子女18周歲以前,父母有撫養(yǎng)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子女18周歲以后,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歲以后,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于自愿行為,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此外,根據法律規(guī)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歲以內,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準。
離婚協議能否要求撤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和第9條的規(guī)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fā)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所以,離婚時簽訂了離婚協議的,一定要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備案,這樣才能生效,并且在日后撤銷離婚協議的時候才能被法院受理。一日夫妻百日恩,離婚需謹慎,不要沖動行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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