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7年前妻訴請分割共同財產案件,徐匯婚姻律師帶你看個新案例,韋某和張某1997年掛號成親。婚后,由于要賜顧幫襯遠在海南的父母,張某經常來回于廣西、海南兩省,有一段時候還長住海南。因為長時間分隔兩地,夫妻豪情徐徐冷淡,兩人于2000年開始分居。2009年6月,韋某、張某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雙方簽訂一份《離婚協(xié)議書》,載明:共同財產分割:無。債權和債務處理:無。
位于邕寧區(qū)某村委會室廬小區(qū)A樓房對應的室廬用地,是韋某的親屬于2003年代韋某墊資購置的,2004年末辦得地皮應用權證,證載的“地皮使用權人”是韋某。辦理好報建手續(xù)后,韋某于2006年動工建房,因資金缺乏,韋某向支屬告貸。2016歲首年月,韋某將買地、辦理報建等手續(xù)及建筑樓房時向支屬所借的12萬元全部還清。
在韋某買的建房過程當中,張某因長時間在海南省或廣東省寓居,只是間或到廣西探望兒子,故對韋某購地、建房以及向親屬借款、還款等情況均不知情。
離婚7年后,張某有時經由過程微信朋友圈獲知,原登記在韋某名下的A樓房已于2015年12月份被拆遷,韋某為此取得180多萬元的拆遷補償款。張某覺得,A樓房屬其與韋某離婚前的夫妻配合財富,180多萬元的拆遷補償款應該有一半屬于本人。張某為此找韋某商議未果,逐向邕寧區(qū)法院告狀。
冷不丁成為了原告的韋某堅稱前妻張某明知存在A樓房,但已在離婚時明確廢棄分割;案涉的A樓房不屬于兩邊婚姻存續(xù)時期的配合財富,請法院依法采納張某的訴求。但韋某未能舉證證實,且張某對韋某的上述辯護看法不予認可。此外,韋某也未能提交證據反駁其買地建房時雙方還保持著婚姻關系的事實。
法院覺得,張某主意介入分割A樓房及附屬物被拆遷所取得的補償款等用度,可以或許供應證據證實韋某買地建房的行為均發(fā)生在雙方結婚之后、離婚之前,故該房屋屬雙方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離婚時應予分割。
張某在與韋某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時,之所以商定“配合財富分割:無”,是因為其時兩邊處于長時間分家狀態(tài)和韋某刻意隱瞞,張某對存在A樓房這一夫妻共同財產不知情。故張某主張平均分割拆遷補償款等費用是合法合理的,應予以支持。
根據我國《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劃定:“離婚時,一方潛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配合財富,或捏造債權妄圖侵犯另一方財富的,分割夫妻配合財富時,對潛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配合財富或捏造債權的一方,能夠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動的,能夠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夫妻配合財富……”。《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多少題目的說明(二)》第八條規(guī)定:“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xié)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xié)議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标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guī)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徐匯婚姻律師提醒,如果你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不清楚那些財產有自己的一部分,一定要想律師求助,很多細枝末節(jié)都能夠影響到案件的進展,切忌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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