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律師負責任的告訴你什么情況下延期交房可以免責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觀情況。造成不可抗力的原因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臺風、海嘯等;二是政府行為,如發(fā)生戰(zhàn)爭、強制征收等。在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事由后,開發(fā)商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nèi)將不可抗力的相關情況告知購房人,否則既使發(fā)生了不可抗力的事由開發(fā)商仍然需要承擔延期交房責任。實踐中,開發(fā)商有隨意擴大解釋不可抗力的現(xiàn)象,其實,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是很嚴格的,開發(fā)商不得以諸如“雨季停工”、“技術困難”等作為法定免責事由主張免責。
(二)約定免責事由。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除了不可抗力之外,開發(fā)商通常會與購房人約定其他關于逾期交房的免責事由,如購房人未付清房款及其他應交費用、因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政府指令導致逾期交房、因市政配套設施接通延誤或市政府規(guī)劃變更導致逾期交房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原因中,有的確實可以作為免責事由,如政府行為等,但也要甄別情況實行部分或全部免責,有些則純屬霸王條款,如天氣原因、高考等因素導致停工,這些情況是開發(fā)商可以預料、可以避免和克服的,不能作為免責事由。再如施工期間停水停電、第三人破壞等,則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實行無過錯責任,不論開發(fā)商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存在違約行為,開發(fā)商就應向購房人承擔違約責任,之后開發(fā)商有權依法向責任人追償。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規(guī)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規(guī)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jīng)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以支持。寶山房產(chǎn)律師事務所
第十三條規(guī)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買受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nèi),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nèi)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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