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很多人在撰寫合同違約條款時也會感到困惑:違約金的法律上限是多少?有人說沒有上限,有人說最高支持總目標的30%,總目標是什么?有人說是20%等等。之所以有不同的理解,是因為在民法典頒布之前,違約金的上限并沒有在法律規(guī)定中明確規(guī)定,而是分散在相關的司法解釋和會議紀要中。
一、不同時期違約金的規(guī)定。
1.原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違約金上限。合同法司法解釋說,違約金的意見是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兼顧公平。
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金額應當相當于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要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的違約金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損失。違約金增加后,當事人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要求適當減少違約金過高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損失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預期利益應當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高于造成的損失。
上海的合同律師從合同法的司法解釋(2)可以看出,違約金的最高上限是30%,基于一方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但也提到了預期利益。
2.傾向于尊重約定原則,計算基數包括預期利益。
同年11月發(fā)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第五十條規(guī)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一般以《合同法》第十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損失為基礎,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除貸款合同外,雙重合同作為對價價款或報酬支付的債務,不是貸款合同下的還款義務,不能以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而應考慮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預期利益。要求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實施時間為2009年5月13日,《九民紀要》實施日期為2019年11月8日,比合同法司法解釋公布日期后10年。從第50條可以看出,為了適應和繁榮當時的社會經濟,違約金的約定標準給予了合同主體充分的自主權,約定違約金不屬于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而是作為對價。
3.民法典傾向于尊重協(xié)議,只有當協(xié)議過高于實際損失時,才能根據當事人的要求酌情減少。
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造成另一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金額應當相當于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第五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增加;違約金過高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適當減少。
2021年4月6日公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全國法院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第十一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損失范圍,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可能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的違約金金額不得超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的損失。違約金增加后,當事人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的損失,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其他綜合因素應當根據公平和誠信的原則來衡量,并作出判決。
違約金超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要求適當減少違約金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對方要求違約金合理的,也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以上是關于違約金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上海的合同律師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合法違約金應為一方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合理可預見損失的總和,但仍充分尊重雙方的協(xié)議,即只有過度高于實際損失,才能同意減少請求,損失賠償金額相當于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利益;請求適當減少一方也應承擔減少原因的舉證義務。
二、違約金能否與其他損害賠償救濟方式并存?
根據《民法典合同》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違約金和違約損害賠償是違約金的金錢責任方式。但兩者都可以以違約金的形式出現(xiàn),所以違約金有很多性質,包括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其主要性質是違約賠償,但在適用性上往往與損害賠償發(fā)生沖突。兩者表現(xiàn)在: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實際違約時,乙方應按照約定的違約金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此時,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重疊,不能重復適用:當損害后果發(fā)生時,屬于懲罰性違約金,可重復適用。
上海的合同律師總結如下:
1.有約定的,按約定執(zhí)行;
2.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可以要求增加;
3.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于造成的實際損失,可要求適當減少。
根據上述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損失超過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損失過高。而過高于只有權要求適當減少,標準超過30%。
4.在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中,當事人逾期履行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金,但在承擔違約金責任后,不能免除繼續(xù)履行的義務,違約方必須繼續(xù)履行應當履行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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