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經(jīng)典之戰(zhàn)
在2015年9月的抗戰(zhàn)閱兵中,士兵們冷靜而英勇的步伐一定會讓你過目不忘。你有沒有注意到,士兵手中的士兵們保衛(wèi)著祖國和平的鐵槍?
近日,本所律師景靖康、陳峰接受委托,共同為涉嫌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的被告人進行辯護。通過仔細研究和反復推敲證據(jù),他們成功地將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的罪名定罪。(肥重罪)改為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軍事犯罪),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依法有效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從小就喜歡槍。我從朋友那里收到的氣槍一直在家里閑置。浮躁的閱兵令他成為軍事愛好者的擁躉。涉案各方對這些士兵都充滿了崇拜和好奇。因此,他們通過各種渠道獲得了氣槍和鉛槍配件??上?,他們沒有等到槍炮完成,就被困住了。
檢控
在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反復琢磨取證、篩選案件后,齊景康、陳峰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應按非法持有彈藥處理。但公訴人表示,被告人聲稱在大型網(wǎng)上商城購買槍支彈藥配件,認為應依法追究其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的刑事責任。
《公安條例》在對集會、游行及聚集的管制,非法集結、暴動及相類罪行,虛假消息及炸彈嚇詐行為,對場所、船只、攻擊性武器等的管制等方面均有詳細規(guī)定。
梁美芬說,參照《公安條例》的規(guī)定,部分示威者的暴力和破壞行為已牽涉非法集結、暴動及相關罪行,如拆卸或破壞建筑物、阻止鐵路列車開行、強行進入、強占處所、在公眾地方打斗、在公眾聚集中倡議使用暴力等。
她強調(diào),香港是個法治社會,香港的法律對哪些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有明確細致的規(guī)定。“實際上,根據(jù)香港的法律,任何人未經(jīng)批準在行車馬路上行走就已經(jīng)犯法。”她說,在最近一些未經(jīng)批準的游行示威中,有人霸占馬路、阻塞隧道,甚至破壞公共設施、威脅他人安全,均已觸犯相關罪刑。
就執(zhí)法而言,《警隊條例》對警務人員在執(zhí)法過程中的權力有明確規(guī)定。梁美芬說,參照這些規(guī)定可見,私人屋邨、地鐵站、商場等場所拒絕警方進入、阻礙警方抓捕暴力破壞者的做法,并不合理合法。
深入分析
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但本案被告人是否實施了買賣,但沒有第三方間接證據(jù)支持。顯然,這違背了“不僅是被告人的自供依據(jù)”適用刑事證據(jù)的基本原則。而且,被告人的槍支彈藥僅供自用,不存在銷售的主觀故意。因此,從主觀與客觀相結合的定罪原則和“無中生有”的認定原則來看,被告人的行為不應構成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或者持有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監(jiān)禁。
本案中,被告人主觀上知道自己違反了槍支管理規(guī)定,客觀上非法持有彈藥,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此,被告人持有彈藥的行為應被認定為違法。
開心果
庭審過程中,兩位律師始終對被告人的行為進行詳細細致的論證,并從環(huán)境證據(jù)不足的角度,列舉了大量案件來佐證,最終被告人的行為應得出結論被發(fā)現(xiàn)非法持有彈藥。庭審后,法院全面采納了兩位律師的辯護意見。被告人的行為從輕起應構成非法持有彈藥罪,刑事拘留。黃浦刑事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