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的賠償標準是:房屋拆遷的補償款、安置補償費、土地上附著的青苗費、拆遷造成的損失補償以及獎勵。每個地方的具體征地補償政策會根據具體的經濟情況和其他因素來決定。關于拆遷房屋賠償標準是什么的問題,下面由上海拆遷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一、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房屋進行征收管理過程中,政府工作需要我們先行研究做出征收的意向文件,聽取被征收人意見,然后可以做出正式的征收決定,征收決定社會做出后會有相應的征收補償技術標準。每個不同地方、每次征收,補償的標準和方案均不可能沒有完全一致,但有一個總的原則問題就是“不得低于其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經濟價格”。
《國有土地征用補償條例》明確規(guī)定,征用補償標準“不得低于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國務院《關于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安置的規(guī)定》也有類似規(guī)定。水庫移民安置應保持原有生活質量,或超過原有生活水平。
征地補償中對于企業(yè)如何通過確定具體的補償數額,規(guī)定的一個可以解決管理辦法就是學生進行分析評估,由專業(yè)的評估研究機構對被征收的房屋土地資源進行風險評估,確定具體的補償數額。評估方法一般就會參照當地的類似房地產的是市場經濟價格,一般是比較公平、公正的。
如果企業(yè)征收補償的標準存在明顯地低于其他類似中國房地產的市場經濟價格,補償中又沒有經過分析評估,怎么能夠處理?現在的司法審判慣例上是傾向于,這種方式征收決定是違法的,是可以被撤銷的。因為沒有包含該補償技術標準的征收決定是違背國務院的行政管理法規(guī)的,屬于是違法的,應當及時予以撤銷。
二、行政機關不公開征收土地信息怎么辦?
律師指出,屬于社會公開市場范圍的,行政監(jiān)督機關人員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取該政府會計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我們不予公開使用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數據或者該政府財務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生活方式;申請研究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關于答復期限,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政府會計信息進行公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的規(guī)定,行政權力機關人員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企業(yè)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延長的期限最長也不得使用超過15個工作日。
一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調查處理。
另一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上海拆遷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yè)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