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證據收集是案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立案的依據。收集證據是律師的一項基本法定權利,在此提醒您收集證據或尋求專業(yè)行為。本文上海律師事務所將帶您了解離婚調查的證據。
一、“調查取證“在學術文獻中的解釋
1、調查取證是指行政管理機關工作對于企業(yè)立案處理的案件,為查明案情、收集相關證據和查獲違法行為人而依法定程序可以進行的專門研究活動和依法采取的有關國家強制措施
2、調查數據取證是指勞動合同爭議仲裁機關和仲裁員針對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中存在的某些疑點,找有關企業(yè)單位、知情人了解學生情況或收集相關證據的一種通過仲裁實踐活動
二、“調查取證權”的界定
調查取證權是律師的一項基本訴訟權利。指律師在承辦刑事案件過程中,調取、收集、核實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等證據材料的權利。
三、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有以下特點:
1、律師進行證據調查不具有法律強制性。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從“應當如實提供證據”這一規(guī)定的內容來看,是說公訴人和法律人員的調查取證具有強制性。沒有規(guī)定律師有強制取證的權利。律師調查取證只是一種帶有走訪性質的活動,并不具有強制性。
2、律師在刑事偵查中的證據收集權,重點是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
律師根據其法定職責,在進行證據調查時,不得搜集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容易混淆律師的辯護職責和擔任檢察官,律師應當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搜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清白、寬大、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和理由。
3、律師調查所取得的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核實后,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律師進行調查研究取得的證據不能通過直接可以作為一個法庭定案的依據,必須在法庭調查分析過程中,經過詢問證人、雙方當事人質證等環(huán)節(jié)后,才能最終確定其證據效力。
離婚登記手續(xù)簡化,夫妻感情破裂時協(xié)議離婚的概率大很多。但是協(xié)議離婚后,有這樣一個問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xié)議怎么辦?離婚一方是否可以反悔約定的財產分割?
有的人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時,不主動履行離婚協(xié)議,或者在領取離婚證書后將財產分割回來。
比如,當初離婚登記時心甘情愿達成了企業(yè)財產進行分割網絡協(xié)議,比如我們有的人就是為了能夠盡快離婚,表示自己愿意主動放棄中國所有的財產。離婚后卻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訴工作要求學生重新分割財產。
針對出現(xiàn)這種發(fā)展情況,該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當事人通過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xié)議并在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需要辦理離婚手續(xù)的,就財產不可分割技術問題沒有達成的協(xié)議,屬于我國民事法律合同。離婚后一年內一方就財產分割處理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制度要求他們重新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經審理未發(fā)現(xiàn)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的,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在另一種情況下,當離婚登記時,雙方同意一方將住在房子里,另一方將在三個月內搬出去。但離婚后,對方“留守”,不愿遵守協(xié)議。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協(xié)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簽協(xié)議可不是鬧著玩的。一般來說,法院會認為該協(xié)議具有法律效力,從而判定當事人履行該協(xié)議。
從這一規(guī)定可以看出,首先,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財產分割協(xié)議中,作為民事合同。由于它是民事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不容易背棄; 二是規(guī)定了時間限制,限制在離婚后一年內,超過一年時間不受保護; 三是規(guī)定了支持當事人財產再分割請求的幾種情形,即離婚財產分割中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此外,當事人的請求應予駁回。
也就是說,財產重分的條件是嚴格的,很難證明“欺詐、脅迫、重大誤解”。因此,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財產處理時,要明白一旦簽訂了協(xié)議,協(xié)議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協(xié)議在作出動作前要三思,切不可沖動。
上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社會的法律意識正在增強,在所有的訴訟案件中,證據都是一種有力的工具。在離婚訴訟中也是如此,證據在勝訴或敗訴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保證證據的有效性就顯得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