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兵與宋軼之間的性行為不構(gòu)成法律上的過錯。郭嘉要求宋兵承擔侵權責任缺乏事實依據(jù)。宋軼沒有出庭應訴,法院作出了缺席判決。最后,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裁定:判處被告人宋軼死刑。上海律師就來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裁定生效后七日內(nèi),應當向原告郭佳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十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宋軼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涉及了以下幾個焦點解決問題:一是企業(yè)能否可以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對離婚損害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二是如不能進行適用離婚損害國家賠償責任條款,本案中的二位被告是否能夠構(gòu)成侵權,如構(gòu)成侵權,侵犯的是何種權利。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制度意義和局限性。所謂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嚴重法律過錯離婚,無過錯方有精神或物質(zhì)損害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一制度的法律依據(jù)是《婚姻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一個是請求主體的局限性。根據(jù)《婚姻法》和司法解釋,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僅限于無辜一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民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 離婚訴訟當事人應當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無辜一方的配偶。
但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很難認定過錯。因婚姻引發(fā)的糾紛大多發(fā)生在家庭生活中,具有一定的隱私性。當事人取證困難,可能侵犯隱私。即使取得了證據(jù),也有可能因為證據(jù)不合法而不被采納,導致這一制度難以達到其初衷。
一些人的角色和價值。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民中華民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 “夫妻雙方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下均有過錯,人民法院不支持一方或者雙方對另一方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焙芏鄷r候是夫妻
雙方均有過錯,在具有過錯但又不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規(guī)定情形的情況下,輕微過錯人無法對其權利進行救濟,最終無法取得好的社會效果。
第二,賠償義務主體的局限性。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賠償義務的主體僅限于婚姻當事人中的過錯方,不包括婚姻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在重婚、同居等情況下,第三人實際上是破壞婚姻的最大“罪魁禍首”,也是無過錯方最不能原諒的一方,如第三人不能被追究,將承擔賠償責任
對社會危害極大。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律和判例,存在將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情況。美國是第一個將其應用于審判的國家。1997年,北卡羅來納州的法院作出了美國司法史上第一個“第三方”受到懲罰的案例。這個州一個叫多麗絲的女人,
援引該州一項有百年發(fā)展歷史的保護學生家庭教育不受第三者進行破壞的法律,向法院提出控告第三者瑪姬與自己的丈夫通奸,使原本就是幸福的婚姻生活關系發(fā)生破裂而離婚,要求瑪姬為此需要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北卡羅來納州格拉姆法院作出了這樣一個“令所有企業(yè)慘遭遺棄的怨婦揚眉吐氣地裁決,要求瑪姬向桃麗絲支
賠償高達一百萬美元的損失日本也有類似的司法實踐。1979年,日本最高法院在審理針對妻子丈夫不忠行為的上訴時,維持了妻子關于丈夫貞操權受到侵犯的主張,并從“第三方”判處給妻子賠償金、最高法院對此案的回應是“侵權”
上海律師認為,配偶者的一方作為妻子或丈夫的權利的行為不僅具有違法性,而且受到精神上的痛苦的打擊的受害配偶者應得到安慰。”該案的判決結(jié)果,至今在日本司法實踐中仍有著相當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