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危險駕駛罪包括追逐競爭、酒后駕駛機動車、非法從事專項運輸等不同類型。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這種犯罪大多是酒后駕駛。在這種情況下,有爭議的問題是,因酒后駕駛犯罪的嫌疑人是否適用自首。浦東?北蔡律師認為,有關情形符合自首法律要求的,應當依法認定為自首。
第一,由于交通事故報警,在交警例行詢問過程中如實說明酒后駕車的情況。具體來說,一是事故發(fā)生后酒后駕車人本人報警。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關于交通事故的自首規(guī)定來看,僅規(guī)定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視為自動自首,不規(guī)定報告時必須明確事故細節(jié),因此不應對行為人提出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第二,事故發(fā)生后,他人會報警。如果行為人知道有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待,并在隨后的例行詢問中如實供述酒后駕車行為,可酌情從輕處罰。原因是:行為人自動自首符合《意見》中知道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待的情況。雖然他人報警的內容可能針對事故本身,但酒后駕車與事故之間存在密切的牽連關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如實供述其他犯罪與司法機關密切相關。犯罪嫌疑人在交警部門發(fā)現酒后駕車事實前,如實解釋或者在例行詢問前主動解釋某些證據的,視為自首。相反,如果行為人在例行詢問時否認飲酒情節(jié),并在交警通過呼氣檢查等手段掌握確鑿證據后承認,則不能認定為自首。
第二,交警在調查過程中發(fā)現,在未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電話傳喚案件并如實供述。一種觀點認為,此類案件不能機械應用《解釋》的規(guī)定。結合此類犯罪處理的特點,當時幾乎沒有發(fā)現犯罪時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如果全部適用《解釋》的規(guī)定,可能會導致自首的濫用。另一種觀點認為,這種情況應該認定為自首。因為屬于《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或者雖然被發(fā)現,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訊問,未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投案。電話傳喚不是強制措施。行為人接到電話后,主動到交警部門處理,應當認定自首。浦東?北蔡律師同意第二種觀點。從公安機關辦理危險駕駛案件的程序來看,一般存在先抽血送檢后立案偵查的情況,兩者之間可能存在時差,但這種辦案程序造成的時差不應成為否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原因。同樣,也不能以危險駕駛率高,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自首。
第三,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逃逸,被動歸案后,交警有證據證酒后駕車前如實供述。這種情況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是交通事故已經單獨構成犯罪。如果相關行為可以單獨構成交通事故罪,雖然有危險駕駛罪與交通事故罪并罰的觀點,但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仍然只考慮量刑情節(jié)。酒后駕車僅作為量刑情節(jié)的,行為人的主要犯罪事實仍然是交通事故罪,酒后駕車的供述只能認定為坦白。另一種是交通事故不構成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偵查機關只以處理交通事故為目的進行執(zhí)法調查,掌握的線索僅限于事故。行為人在偵查機關對酒后駕車沒有合理懷疑或者采取送醫(yī)院抽血等措施前,主動如實供述酒后駕車的,其主動供述的犯罪應當屬于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犯罪行為自首。
綜上所述,酒后駕駛危險駕駛罪也適用于自首情節(jié)的相關規(guī)定。在具體量刑中,可以根據案件的社會危害等因素綜合考慮是否減輕處罰。上海交通事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