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高某因其訴訟被上訴人蘇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以下簡稱某公安分局)公安管理行政處罰案件拒絕接受安徽省蘇州市某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2019)皖1302行初223號向我院提起上訴。2020年4月20日受理后,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審理結束。
一審法院發(fā)現(xiàn),高與孟的后夫妻關系。2019年3月25日22時許,在三里灣辦事處高織東路三巷三號家中,高與孟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孟后來用棍子毆打高,導致高頭部和下肢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高的傷勢為輕微傷害。上述事實包括被侵犯人的陳述。非法行為人的陳述和辯護。法醫(yī)鑒定等證據(jù)得到證實。2019年4月1日22時許,一家公安分局收到高的報告后立案,并于2019年4月30日將案件處理期限延長30天。經(jīng)調查、鑒定、通知、審批等,2019年7月16日作出分局公(三里)行政處罰決定20191230號行政處罰決定,決定給予孟9天行政拘留,并處以500元罰款。
一審法院還發(fā)現(xiàn),2019年4月16日7月17日15時,法醫(yī)人體傷害鑒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分別送達高。
一審法院認為,某公安分局作出某分局公(三里)行政處罰決定20191230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孟某后毆打高某造成輕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給予孟某9天行政拘留,并處以500元罰款。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律程序,依法駁回高要求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2019年4月1日,某公安分局受理,2019年7月17日至108日向高某送達處罰決定。其中,自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6月13日,蘇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高某的鑒定作出不予受理的時間為65天。高某訴說某公安分局及孟某后的其他違法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權限范圍,依法予以駁回。靜安刑事糾紛律師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高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高承擔。高拒絕接受,并提出上訴。
高的主要上訴理由是,一審。一審法院偏愛公安分局。高在審判中陳述的事實沒有反映在一審判決中,也沒有回應高提出的意見。一審開庭時間為2019年12月19日。一審判決于2019年12月20日蓋章,表明審判只是過場。2、公安分局違反了被起訴的行政行為程序。首先,警察沒有按照《公安機關處理傷害案件規(guī)定》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進行現(xiàn)場檢查,也沒有及時收集固定證據(jù)。公安分局拍攝的傷害照片是高某家屬拍攝后通過微信發(fā)送給辦案民警的,不是辦案民警自行拍攝的。其次,公安機關未按照上述法律法規(guī)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在24小時內出具傷害鑒定委托書,未向鑒定機構提供傷害照片,造成鑒定意見缺陷。一個公安分局以處罰為依據(jù)。高申請重新鑒定后,公安分局拒絕提供合格的檢驗材料和技術報告,其行為違反了法律責任。第三,評估報告不應作為最終案件的依據(jù)。案件概述的地點。犯罪時間。侵權人表達錯誤,未將傷害照片作為檢查材料,不符合公安機關傷害案件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評估報告規(guī)范的要求,評估報告未附評估機構資格證書,評估人員資格問題,公安分局同意重新評估,不得以報告作為處罰依據(jù)。同時,一個公安分局沒有調查其他違法行為。請求撤銷原判決,撤銷處罰決定,責令公安分局重新處理。
公安局二審未提交答辯意見。孟后來二審沒有發(fā)表陳述。高某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高某身份證.孟某身份信息;2.12張照片。
公安分局向一審法院提供以下證據(jù):程序證據(jù):1。案件登記表。案件收據(jù);2.傳喚證明;3.行政案件權利義務通知;4.孟后的基本信息;5.違法犯罪記錄;6.案件通過;7.延長治安案件處理期限的審批表;8.行政處罰通知記錄;9.公安行政處罰審批表;10.送達收據(jù);事實證據(jù):11。孟后。高。胡曉武的詢問記錄;12.傷害照片;13.法醫(yī)人體損傷程度鑒定及附件。評估意見通知。不接受評估通知。國內標準快遞;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上述證據(jù)已隨案移送法院。經(jīng)審查,一審法院對本案證據(jù)的審查和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應當依法確認一審法院發(fā)現(xiàn)的案件事實。
法院認為,1。關于公安局的處理程序是否違法?!豆矙C關處理傷害案件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現(xiàn)場檢查傷害案件。檢查任務是發(fā)現(xiàn)。固定。提取與傷害行為有關的痕跡。物證等信息,確定傷害狀態(tài),分析傷害過程,為調查和處理傷害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jù)。第十八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出具傷害鑒定委托書,并通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害鑒定。
在這種情況下,高于2019年4月1日報告并要求鑒定。一家公安分局的三里灣派出所沒有拍攝高的傷情照片。傷情照片由高于2019年4月4日提供。2019年4月8日后,一家公安分局的三里灣派出所委托鑒定機構對高的傷情進行鑒定,并取證。鑒定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程序違法。我院支持高的上訴理由。
2、鑒定意見是否可以作為案件涉及處罰決定的依據(jù)。本案中,某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為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具有鑒定資格。根據(jù)某區(qū)公安分局提供的檢驗材料和樣品,按照《人體損傷鑒定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鑒定,作出鑒定意見。鑒定意見合法有效。雖然傷害鑒定時間較晚,不能反映高的傷害,但也不能推斷高的傷害比鑒定意見更重要。鑒定意見可以作為被起訴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jù)。高的上訴理由無法確立,法院不予支持。
3、關于未經(jīng)許可重新申請鑒定的問題。經(jīng)靜安刑事糾紛律師調查,高某申請重新鑒定后,某公安分局向蘇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提交了鑒定委托,但由于檢驗材料。樣本不符合鑒定條件,蘇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決定不接受委托。后來,該局委托上海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進行鑒定,但仍未接受。某公安分局已履行相關法律職責,高的上訴理由無法確立,法院不予支持。
4、關于被起訴處罰決定事實是否明確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本案中,孟某于2019年3月25日22時許在三里灣辦事處高織東路三巷三號家中毆打高某造成傷害的事實,并被侵權人陳述。非法行為人陳述和辯護。法醫(yī)鑒定等證據(jù)證實。一家公安局接到報告后,經(jīng)立案調查,決定行政拘留9天,處罰500元。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是正確的。
靜安刑事糾紛律師另,經(jīng)審查,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其于庭審次日作出判決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高某認為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某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訴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程序違法,因對高某權利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故應確認違法。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高某的訴訟請求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宿州市某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302行初223號行政判決書;
二、確認被上訴人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作出的某分局公(三里)行罰決字〔2019〕123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均由被上訴人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某分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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